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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业急需立法规范
 雇了个小偷做保姆 

  记者/孙欣 

  2007年2月2日9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宗服务合同纠纷正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被告都只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到场。原告律师首先特意说明原告当事人没到场的原因:"因为这次请保姆的经历吓坏了我的当事人,他们不敢再请保姆,只能自己在家看孩子。" 

  原来,这是一场因为请的保姆竟是小偷,所引发的雇主与家政公司的纠纷。 

  失踪的保姆是小偷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雇主):2006年9月27日下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家政服务员,承担甲方的做家务和看孩子服务……2.服务期限: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6年10月26日止……3.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被告即指派自称是"河北省"的"陈秀花"到原告家中提供服务。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原告发现"陈秀花"不见了,且家中现金2万元被盗。原告弟媳叶某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将"陈秀花"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陈秀花"是假名,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其真名叫"张樱",且有盗窃犯罪前科。2006年10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向原告弟媳叶某送达"破案告知书",公安机关只追回被盗款12900元,其余7100元已被"陈秀花"挥霍。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同意退还服务费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选派的家政服务员的身份情况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员"陈秀花"使用的是假名和假身份证明,且"陈秀花"有盗窃犯罪前科,因此,被告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家政服务费用105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樱实际在我家也就几个小时,就把钱偷走了",王某说。因为家中弟媳刚生了孩子,急需人照顾,2006年9月27日,经家政公司介绍,王见到自称河北人名叫陈秀花的保姆,此人自称一直帮人带孩子,很有经验。因为看陈秀花年龄偏大,又戴着眼镜,王某不是很满意,后把1000元工资降到900元,根据家政公司要求,王某把1050元交给公司,然后下午2点把保姆领回了家。一回到家,先让保姆洗澡、吃饭,熟悉家里的情况,想让她熟悉后再干活。晚上家里来了客人,王的弟媳叶某就让保姆把孩子抱到卧室待着,前后也就四十多分钟。客人走后,他们就让保姆早点去休息,因为家政公司告诉他们保姆"是坐了六七个小时的长途车赶过来的",他们想她一定很累了。不过告诉她第二天早上6点一定要过来给上学的孩子做早饭。结果第二天快7点了人还没过来,家人过去一看,保姆不知踪影。同时失踪的还有卧室里挂在衣架上的包里的两万元现金。此案侦破后,他们才知道陈秀花使用的是假名和假身份证,有盗窃犯罪前科。"我这不是引狼入室吗?想起来真是后怕。"王某说。 

  审: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1.答辩人同意退还家政费1000元及服务费50元;2.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是居间合同,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损失7100元;3.答辩人已尽到审查义务,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过错;4.张樱的犯罪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本案中张樱盗取的财物是叶某的,不是原告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作出依法判决。 

  审:被告方明确一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被告:关于退回家政费1050元,我们同意当庭退回,原告要求的7100元损失不是原告王某的损失,是叶某的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法庭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服务合同,总共给被告方交了多少钱?以什么名目交的? 

  原告:一共交了1050元。 

  审:50元是什么钱? 

  原告:不知道是什么钱。 

  审:被告说是管理费,你们同意吗? 

  原告:我们不清楚50元是什么钱,我们认为都是服务费。 

  审:原告方,你们给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1000元是服务费,怎么没有约定50元是什么钱? 

  原告:当时没说,本来我们想让叶某来出庭作证,但叶某的孩子太小了,不能来。 

  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针对雇佣保姆的吗? 

  原告:对。 

  审:保姆谁使用? 

  原告:叶某使用,因为叶某是王某的弟媳。 

  审:王某与叶某住在一起吗? 

  原告:王某与叶某住在一起。 

  审:你说一下最后服务在哪里? 

  原告:应该在石景山区。 

  审:原告方,丢失的2万元到底是谁的钱?分得清是谁的吗? 

  原告:分不清,这就是家里的共同财产。 

  审:被告方,你们收取原告50元是什么钱? 

  被告:1000元是给保姆的,50元是给公司的。 

  审:1000元也是原告给你们的,是吗? 

  被告:是,我们再给保姆,1000元我们没有扣除,全额给了保姆。 

  审:还从保姆处收钱吗? 

  被告:不收。 

  审:化名陈秀花的保姆,何时由原告带回家? 

  被告:9月27日当天就带走了。 

  审:原告方有异议吗? 

  原告:是当天下午13点30分从被告的公司带走的。 

  2007年1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张樱盗窃案。这名化名陈秀花的女人根本就是北京人,住在朝阳区。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月刑满释放。她交代自己的身份证是假的。承认从事主家卧室的一个包里偷的钱,并于当天晚上就离开了。然后用其中的7000多元给自己家买了饮水机。法官询问她偷钱的理由,她回答:"当时脑子一热,他们家说话对人太狠了。"法庭判决张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从这份刑事判决书上,判决内容已经确认被害人为叶某,现在本案的原告是王某,王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7100元损失,这7100元是否是因为被告张樱盗窃而产生的损失7100元? 

  原告:是,王某没有其他的损失了。 

  审:原告要求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这个诉讼请求被告方在答辩时表示同意返还,被告方是这样吗? 

  被告:是这样,我们同意当庭返还。 

  审:原告方,你们什么意见? 

  原告:我们不同意,要求一并解决。 

  审:被告方,就第一项请求的1050元,庭后给法院交作案款。 

  被告:可以。 

  把小偷领回家,谁的责任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1.我们要求返还的1050元,被告同意返还不再多说;2.被告应返还7100元,7100元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叶某,叶某与原告一起生活,且7100元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一个家人代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是符合常理的,作为被害人叶某已经授权王某起诉,7100元是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有起诉权;3.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被告指派了陈秀花作为原告的服务员,但陈秀花被公安机关查出是假身份证,且有犯罪前科;家政服务员有特殊性,被告指派的工作人员直接面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对指派的人员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告诉记者,她在家政公司登记时,工作人员很热情,说正好有一名很合适的保姆可以提供,约定第二天上午10点双方见面。王某很高兴,可没多久公司就给她打电话说事情有变动,人来不了了。王某很生气,说那就不找了,家政公司赶快告诉她,可以给她换更合适的,有个河北的保姆(指张樱)在公司做了一年半了,做家务、带小孩都很不错,现在也是刚出户,回老家了,如果愿意可以把她叫过来。公司保证她受过培训,很受顾客欢迎。 

  听到张樱的口音,王某有些奇怪,她问张樱怎么没地方口音呢?张樱回答来北京很多年了,慢慢改过来了。因为张樱说话有点咬舌,王某也就没多想。"我是全心全意信任公司,不然我从大街上找一个不就得了?!" 

  原告:发生被盗事故后,叶某作为家庭成员,公安机关将她个人作为被害人也是可以的。家政服务合同根据《家政服务行业公约》第10条证明被告方作为经营者,不得招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人员,被告方是经营者,不是被告代理人说的居间合同,仅仅是居间的话,那么规定的行业公约就没有意义了。原告是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被告强调居间合同是违反家政服务合同,也是违反家政服务行业公约的。 

  事情发生后,王某一家气愤家政公司连个慰问电话都没打过。他们主动打过去,对方也一直推三阻四。"我们是受害者,不是你们我怎么会认识这个小偷?太可怕了,幸好只是个小偷。可现在你们连赔礼道歉都没有!""身份证是假的,那你们起码要看她有没有暂住证吧!太不负责了!"王某一家越想越生气,于是起诉到法院。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1.我认为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并没有经济损失,刚才法官已经宣读了刑事判决书,陈秀花的盗窃的行为是给案外人叶某造成的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7100元是原告王某的损失,因此王某在盗窃案中没有任何经济损失,我们作为被告没有必要赔偿原告王某没有的损失。2.原告称被告在家政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错误,我认为不准确,家政服务公司是服务公司,只是向雇主介绍保姆,对于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身份证件,没有能力识别是真是假,原告认为是家政公司的错误,这点对家政公司是不正确的,家政公司只是对服务员登记,家政公司在这个合同中,对陈秀花的身份证问题上是没有错误的。3.我们是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本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将家政服务员转嫁给第三方,她应对此产生的事实承担后果。 

  被告律师多次强调,家政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只能算居间合同,只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公司对保姆的管理就是登记她的信息,这一次,公安机关就是根据公司提供的照片才抓获的张樱,公司已经很配合了。而且作为家政公司,没有能力辨别证件的真假。该家政公司很小,也就四五个人,不可能跑去调查保姆的底细,也不现实。公司就收了50元服务费,现在却被要求承担事主7000多元的损失,是不公平的。 

  被告律师称张樱是别的公司介绍来的,被告公司对她不是很了解,作为居间人,公司也没必要尽到审查的职责。 

  据被告律师说,该公司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他们想以后改变目前的招人方式,跟外地的妇联、街道直接合作,由他们介绍保姆,确保来源纯净。"毕竟,这种伤害是对双方的伤害,谁也不愿意它发生。" 

  新合同即将出台 

  审:法庭辩论结束。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证据,法庭基本上对证据材料予以认定,事实上双方不存在争议,就本案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 

  审:就1050元服务费问题,被告已同意赔偿就不再说了。关于7100元损失问题,7100元损失确实存在,这确实给原告的家人带来了损失,从被告家政服务公司来讲,就这部分损失,从提供的保姆来看,被告方确实有点责任,被告方是否有可能来赔偿原告? 

  被告:我们公司规模很小,我们的承担能力有限,该退的损失我们已经退了,如果再承担7100元损失有点困难。 

  审:你们还有追偿请求权。 

  被告:我们放弃这个权利,不同意赔偿7100元。 

  审:原告方什么意见? 

  原告:请求依法判决。 

  审:因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 

  被告律师对此案很有把握,她拿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给记者看。记者看到,这是一份参考家政协会格式合同的《家政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乙方所选派的家政服务员如对甲方有违法行为,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这点,在被告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掌握的张樱的照片时就已经做到了。 

  本案开庭后不久,记者获悉,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目前正在制定一份主要针对中介管理类的家政服务合同。根据这份家政合同,将来如果中介类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员信息真实,则不必对服务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的纠纷承担责任。正在制定的中介类家政服务合同包含这样的内容:家政服务员出现工作失误、与客户发生纠纷或是盗窃客户财物一走了之后,如果中介类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信息虚假、不属实,如提供假的服务员身份证或假的家庭住址,雇主可以追究中介类家政公司的责任。反之,中介类家政公司则可以免责。 该合同有望在2007年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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